原告蔡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X、李X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原告蔡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吸毒赌博,婚后半年其又开始吸毒。被告多次向原告写过保证书,但仍然没有悔改,原告多次劝告均无果,且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现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李X豪由被告抚养,女儿李X锐由原告抚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并没有吸毒和赌博。2011年7月其生意周转不开,借了很多账,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出走。因双方已育有两个子女,表示愿意改正其缺点,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豪,2005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X锐。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偶尔发生矛盾,被告有时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但双方没有大的矛盾。2011年7月左右,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出走;7月3日被告向原告写有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吸毒品,如果再吸离婚”。被告及亲友多次劝解,希望原告回家与被告和好。同年9月原告回家给女儿过生日,后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及家庭关心不够,遇事不与其协商,又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其并没有赌博吸毒,其所写保证书是因原告逼迫,现其认为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某、结某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某,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已育有两个子女,双方理应珍惜家庭生活。生活中被告有时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致原告不满,但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所述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被告表示否认,原告对其主张并无充足的证据佐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对家庭事宜相互沟通协商,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平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