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焦作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夏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春林,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胡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1年10月17日将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张某丁,被告胡某和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1年7月31日下午13点50分许,被告胡某持被告李某的金燕卡到原告处要求支取现金x元。在办理该x元支取手续过程中,因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被告x元即实际给了被告x元。原告发现后,随即联系二被告请求返还多给的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至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币x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8月1日起按10.98‰算至返还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李某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被告只取走现金x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2011年7月31日下午被告有无在原告处取走现金x元;2、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监控录像(当庭播放),证明原告工作人员给被告现金x元;2、取款凭条,证明被告填写的取款数额为x元。

被告胡某、李某对以上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是银行的内部行为,原告单独提供的内部监控不得作为证据。该证据仅能对内,不得对外,被告方怀疑该证据有剪辑、伪造的可能。该证据系孤证,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对证据2无异议。

被告胡某、李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胡某从原告的业务窗口取走x元现金的事实。虽然被告认为该证据有剪辑、伪造的可能,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向法庭申请鉴定,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李某在浚县X村信用社合作社开有通存通兑凭密码支取的账户。2011年7月31日下午,被告胡某持被告李某的储蓄卡到原告处办理取款业务,要求从被告李某的账户内支取现金x元。在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原告的工作人员交付给被告胡某现金x元,被告胡某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支取x元。原告发现后,向被告请求返还多支取的x元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持被告李某的储蓄卡到原告处办理取款业务,要求支取现金x元,原告应依据被告的申请为原告办理支取x元现金的业务。但原告的工作人员实际给被告胡某支取了x元现金,被告多支取的x元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产生的孳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保全费230元,共530元,由被告胡某、李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周荣应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贾若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