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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x。

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开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光恒、陈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2007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8年,被告王XX因涉嫌犯罪长期外逃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原、被告双方根本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更谈不上相互照顾,相互扶持,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王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08年被告王XX便与原告胡XX失去联系。被告王XX也未与其父母家人联系。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于2010年6月21日向被告王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重庆市X区分局姜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重庆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王XX父亲王XX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审理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一年多被告王XX就离家外出不归,不与原告胡XX联系,致使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感情淡薄,从2008年至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且原、被告双方无任何联系,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杨开建

人民陪审员钟光恒

人民陪审员陈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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