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以下简称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以下简称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谦,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29日婚生儿子崔某。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崔某由原告崔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姚某自2012年7月起止崔某18周岁止,每月承担崔某抚养费300元;被告姚某有探望崔某的权利,原告崔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益阳市和益家园房屋1套及屋内家俱电器等和长安微型车1台归原告崔某所有,原告崔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给予被告姚某共同财产折价款3万元;
四、原告崔某与被告姚某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原告崔某与被告姚某各自负责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崔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