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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5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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