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成年,现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5日欠原告现金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迪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