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6日被合肥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1年10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峡县X路“五月天”夜市喝酒唱歌时因感觉邻桌的申xx“眼神不友好”便打电话纠集“小牛”(另案处理)来帮忙殴打申xx,“小牛”又纠集十余人赶到“五月天”申刚离开,李某带领“小牛”等人在滨河路上拦住申,不由分说便对申进行殴打,李某用摩托车大锁打申头部数下,其他人也对申拳打脚踢。经鉴定:申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申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x元。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县X路“五月天”夜市喝酒唱歌时因感觉邻桌的被害人申xx“眼神不友好”便打电话纠集“小牛”(另案处理)来帮忙殴打申xx,“小牛”随纠集十余人赶到“五月天”发现申xx已离开,被告人李某随领“小牛”等人在滨河路上拦住申,不由分说便对申进行殴打,其中李某用摩托车大锁打申头部数下,其他人也对申进行殴打,待申的妻子质问李某何打申时,李某拿椅子砸申的妻子,被人阻止劝开。
经鉴定:申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申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x元,取得申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实了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打伤申xx的犯罪事实,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能主张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