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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汪X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汤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XX。

委托代理人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汪X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原告杨XX借六万元钱给吴XX,对原告杨XX造成了损失,被告汪XX自愿承担该损失的一半即6500元,被告汪XX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杨XX支付2000元,被告汪XX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杨XX支付2000元,被告汪XX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向原告杨XX支付2500元;

二、原告杨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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