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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4月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生。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张某某欠货款64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请求判令尽快偿还。

张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原开沙发店,两次从刘某某处购进沙发,共欠刘某某货款6400元,张某某均出具有欠条,其主要内容为:“今欠沙发款3200元。张某某2008.11.6”、“今欠沙发钱3200元。09年5月X号”。后该款经刘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某欠刘某某沙发款6400元,有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与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货款6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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