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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龙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碧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申怀艳、孟中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邱成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某。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闹矛盾,加之被告不务正业、爱好赌某,有吸毒恶习等,夫妻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2007年8月,被告因赌某欠下几万元高利贷外出,开始被告与原告一起在广州,大约一年左右后,原、被告离开广州,来到深圳,原告在工厂打某,被告则在外混日子,并为钱米等经常跟原告吵架、打某,被告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且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与原告完全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龙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1、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在洪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洪江市X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有赌某打某等恶习。

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杨某、杨某、黄某的调查笔录各1份,拟证明⑴被告有赌某打某、吸毒等恶习,并经常为钱米等家庭琐事跟原告吵架闹矛盾;⑵被告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下落不明。

4、洪江市X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不务正业,有赌某、吸毒等恶习。

被告龙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系国家有关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依法予以确认;2-X号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也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龙某通过原告的哥哥相识并于2005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06年8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某,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及被告打某、赌某等,双方经常闹矛盾。2007年下半年,被告因打某输钱欠下高利贷外出,原告则外出广东打某,自2010年下半年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另原告当庭要求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顾全家庭利益,本案因被告家庭观念淡薄,有打某赌某等恶习致使双方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下半年以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并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育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也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龙某某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龙某自2011年12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应付的抚育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人民陪审员孟中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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