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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诉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男。

委托代理人:勒某某,男。

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村委会主任)。

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

原告裴某诉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及其代理人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8日,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借我现金x元,利息约定月息1.5分,当时给我出具有凭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宏达工贸公司关停多年,该公司属城关镇X村民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属该村X村办集体企业,无奈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我的借款及利息,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属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的村办集体企业,该企业于1999年3月份成立,2007年2月份经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验核准,并已吊销。在被告宏达工贸公司经营期间,原告裴某借给该公司现金x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利率1分5厘,并有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财务室出具的收到条在卷佐证。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连年找当时在宏达工贸公司负责人田某乙及其他村委干部追要,二被告仅偿还了1000元借款,下欠x元推脱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判令二被告尽快偿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另查明: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现已停业,营业执照于2007年2月6日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借原告裴某x元现金,偿还1000元后,下欠x元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据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实属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的村办集体企业(有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临颍县审计所审验证明在卷佐证),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已停业数年,营业执照并已吊销,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对宏达工贸公司的所有产权接受后,对该公司占用的土地和机械等一切设备并已处理(有现任村X村支部书记唐某某2011年6月16日的质证笔录在卷佐证),故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对其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予承担,债务应当清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接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裴某x元和借款时约定的月息1分5厘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全部履行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某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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