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凡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某。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凡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卞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某。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上诉人凡某、盘某、盘某与胡某、卞某、夏某、彭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凡某、被上诉人胡某、卞某、夏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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