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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凡某、盘某、盘某与胡某、卞某、夏某、彭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凡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某。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凡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卞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某。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上诉人凡某、盘某、盘某与胡某、卞某、夏某、彭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凡某、被上诉人胡某、卞某、夏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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