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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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贺某乙强某,冯某强某猥亵妇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7月31日因涉嫌强某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41岁,汉族,农民,文盲,系被告人芦某之母。

辩某谭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人芦某之姨母。

被告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强某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贺某丙,男,48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人贺某乙之父。

辩某张某丁,女,46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人贺某乙之母。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8月27日因涉嫌强某罪被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女,46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冯某之母。

辩某冯某,男,27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冯某之兄。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贺某乙犯强某罪,被告人冯某犯强某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某某、代理检察员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谭某某、辩某谭某某,被告人贺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贺某丙、辩某张某丁,被告人冯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丁、辩某冯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冯某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将在渭南市中心广场玩耍的田某(女,16岁)带上冯某驾驶的“一汽柳特”货车,冯某将车开至华县X村X路上停车,冯某、芦某预谋强某田某,后四人进入货车车厢内吃东西,在吃东西过程中冯某示意芦某、贺某乙离开,待二人离开后冯某欲与田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某让田某为自己口交。之后,芦某、贺某乙先后进入车厢,分别强某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芦某、贺某乙的行为均构成强某罪,且属轮奸,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强某猥亵妇女罪,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在7—10年量刑,对被告人冯某在3—5年量刑。

三被告人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被告人芦某、贺某乙辩某,他们和田某发生性关系是受冯某的胁迫。三被告人的辩某均提出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懂法,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冯某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将在渭南市中心广场玩耍的田某(女,汉族,16岁,临渭区X村人)带上冯某驾驶的蓝色无牌“一汽柳特”货车。被告人冯某将车开至华县X村X路上停车,被告人芦某、冯某预谋强某田某,后四人进入货车车厢内吃东西,在吃东西过程中冯某示意芦某、贺某乙离开,待二人离开后冯某欲与田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某让田某为自己口交。之后,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先后进入车厢,分别强某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下午,田某到华县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报案,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贺某乙被抓获,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芦某被抓获。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冯某到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冯某家属主动补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田某报案,并于2011年7月19日在渭南市X路东段新大洲本田摩托销售店门口将贺某乙抓获;2011年7月30日在渭南市X路“鸿瑞”旅社将芦某抓获;冯某于2011年8月25日到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害人田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7月17日晚12时许,她在渭南市中心广场闲转时,芦某、贺某乙、冯某来找她,贺某乙叫她一起玩,不去就打,她就同意跟他们走。在国贸门口他们几个人上了一辆蓝色大卡车,车开到磷石厂南边的土路上后停车。他们三个人下车,10分钟后他们叫她到车厢去吃东西,过了一会儿,芦某和贺某乙下去了,她想下车时被冯某拉住不让下,让她坐在车厢内铺的凉席上,冯某脱光自己的衣服把她压倒在凉席上就开始脱她的裤子,她用手拉住裤子不让脱,冯某她背上打了两掌后,就自己躺在凉席上,用手抓住她的头往下摁,让她吃他的“牛牛”,她没办法只好吃,吃了有七八分钟他把精射到她嘴里。冯某口交完后芦某就上来了,把她压倒在凉席上,脱她衣服,她拉住衣服不让脱,他用手掌在她身上打了两下,最后把她衣服全脱光强某了她。芦某下车后贺某乙就上来了,他用手摸她,她不让摸,他就打了她两耳光,然后把她压倒在凉席上强某了她。贺某乙强某她的时候冯某和芦某站在旁边看;(3)证人孙翠证明,2011年7月17日晚上约12时许,她与田某在渭南市中心广场时,芦某、贺某乙及他们的一个朋友将田某叫走上了一辆兰色的工程车,他们叫田某时田不愿去,一个小伙就给贺某乙说:田某不走的话就得挨打,田某听见后就同意和他们走。第二天上午,她在中心广场见到田某,田某哭着说她被芦某、贺某乙和另一个小伙强某了,到下午三点时田某叫她一块去报案;(4)证人马超证明,2011年7月17日晚他与孙翠、田某、贺某乙在渭南市中心广场玩,约23时许,芦某和一个“胖子(指冯某)”到中心广场找到贺某乙,那三人将田某带上一辆蓝色大货车走了。他当时拦住胖子不让带田某走,胖子说如果他阻拦就要用车撞死他;(5)证人冯某证明,他弟冯某于2011年6月至7月为他开一辆蓝色一汽柳特货车拉货,7月18日因强某一女娃出事后跑了;(6)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瓜坡镇X组北的柏油路,冯某驾驶的蓝色一汽柳特货车车厢内;(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提取被害人田某裤头一件;(8)华县公安局杏林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现场勘查时未提取到田某、芦某、贺某乙擦拭过的卫生纸及车厢内铺的凉席;(9)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田某阴道拭子、田某内裤上可疑精斑均来源于贺某乙;(10)交款条、领条证明,冯某家属赔偿田某经济损失5000元;(11)户籍证明信证明,芦某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15周岁;贺某乙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17周岁;冯某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16周岁;(12)被告人芦某供述证明,2011年7月17日,他给冯某帮忙跑车,晚上11点多贺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和田某在渭南市中心广场,于是他开车到了中心广场,见到了贺某乙和田某,他提出带田某一块去玩,田某不同意,冯某见田某不同意就说“要不跟他走就打”。贺某乙说让他劝田某,后来田某跟他们上了冯某的车往华县开,在车上冯某小声对他说“咱今晚上把田某一弄(指发生性关系)”,他同意了。车开到华县X村口,冯某就把车开上了一条小公路X路边,冯某叫他们到车厢上吃东西,还铺了一条凉席,他们四个吃了一会,冯某让他和贺某乙到驾驶室去吃,他就明白冯某想弄田某,他和贺某乙就下了车厢到驾驶室,过了一会他和贺某乙听见田某在喊“弄不成,不行”,他俩就到车厢外偷看,看见冯某光着全身站在凉席上双手抓着田某的脸让田某用嘴吃他的生殖器,田某不愿意,他俩偷笑被冯某听见,冯某骂他俩让他俩下去,他就和贺某乙下去了,过了一会他俩又去偷看,看见冯某躺在凉席上双手抓住田某的头,让田某用嘴含着他的生殖器并且不停的动。过了一会儿冯某下来对他说“你还不去弄”,他就上了车厢去脱田某的衣服,田某用手挡住他不让脱,他就在她背上打了两巴掌,然后强某脱了田的衣服和裤子,发生了性关系。他准备把凉席拿下去,这时贺某乙上来了说“先不要拿,你先下去”。他就下去了,然后他又偷看贺某乙,贺某乙上来后就去脱田某的裤子,田某不让脱,贺某乙就打了田某两耳光,强某脱了田某的裤子把他压在凉席上,脱了自己的衣服和田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冯某开车他们一起到了“五一六”部队附近的石膏厂。天亮后冯某让给贺某乙30块钱让他和田某坐公交车回渭南,他把钱给了贺某乙并让贺某乙威胁田某不要报警;(13)被告人贺某乙供述证明,2011年7月17日晚,他和马超、孙翠、田某在市中心广场玩,大概12点多,芦某和冯某到广场找到他们,芦某和冯某叫田某跟他们玩,田某不同意,冯某说要打田某,后来田某没办法就上了冯某的大货车,他们一起出了渭南沿310国道开到华县瓜坡附近一条公路边后,冯某和芦某下车上厕所,他也跟着下了车,胖子问芦某准备将田某咋办,芦某说:你看着办。后他们叫田某到车厢吃东西,他四人在车厢上吃了一会东西,他到驾驶室取水后准备再到车厢时,冯某让他到驾驶室吃去,他就回到驾驶室,过了一会儿芦某也到了驾驶室,他听到好像有打人声,他开了驾驶室门站起来往车厢看,看见冯某光着身子躺着,用手压田某的头让田某用嘴吃他的生殖器。过了十几分钟,冯某下来,芦某上到车厢上,他和冯某从车后往车厢里偷看,看见芦某光着下身压在田某身上,看了一两分钟就见芦某从田某身上起来,芦某下车后,他上了车厢,让田某躺在凉席上,田不愿意,他就用手打了她两耳光,田某不再反抗,然后他和田某发生性关系,过了两分钟冯某和芦某就上来了,冯某让他快点。之后车开到了磷石膏厂,天亮后他带田某坐公交回了渭南;(14)被告人冯某供述证明,从2011年7月开始,他给他哥开货车从华县往渭南拉磷石膏。7月17日晚上10点多快11点时,他和芦某准备从渭南去华县,芦某对他说去接个女娃谝,他就将车开到中心广场,见到孙翠、贺某乙、马超、田某。芦某、贺某乙叫孙翠、田某和他们一起去玩,马超拦住不让去,后来田某跟着他们上了车。他就开车往华县走,车开到华县X路口时,芦某叫他把车停到老公路上,他就将车开到310国道老公路下边的一个村子旁。车停了后,芦某就叫贺某乙和田某下了车,芦某给他说“咱把那女娃一弄(指发生性关系)”。他就默许了。他叫贺某乙和芦某带上吃的和一个单人凉席四个人上了车厢吃东西,吃了一会他叫贺某乙到驾驶室取矿泉水,贺某乙取了水扔进车厢就没上来,过了三四分钟芦某也下了车,然后他就摸田某乳房,田某用手拦他,他就强某去摸,然后脱田某的裤子,田某抓住裤子不让脱,他就在威胁说:“你现在二选一,要么让他弄下边(指发生性关系)要么让他弄上边(指用嘴吃生殖器)”。田某不同意,他就脱了裤子躺在凉席上用手抓住她的头让吃他的生殖器,大概有三四分钟。之后他就下了车,芦某问他弄了没有,他说人家女娃不让脱衣服就没弄成。芦某说看他的,然后芦某上了车厢,过了一会他听见车厢有打耳光的声音,他就和贺某乙从车厢缝隙往进看,看见田某和芦某衣服都脱光了,过了一会芦某下来说他把田某弄了,还说田某是个处女。芦某下来后,贺某乙就上去了,过了一会他听见车厢有打人声,他就和芦某上了车厢,看见贺某乙光身压在田某身上,然后他就下车了,过了十多分钟,贺某乙和田某下来了,他就拉他们三个去了料厂。天亮后他给芦某100元钱让他送贺某乙和田某回去。他见凉席上有血就扔到车厢上连同装的料一块倒到料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芦某家境贫寒,但系家中的独生子女,性格内向,因不爱学习,过早的离开校园,其父母不懂得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平时忙于农务与芦某缺乏沟通,致其是非分辨能力较差,涉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使其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贺某乙家境一般,是家中唯一男孩,家人要求过于严格,使其产生逆反心理,贺某乙过早放弃学业走向社会,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冯某性格开朗,不喜读书,小学三年级便辍学回家,其父母文化水平低,不懂得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与冯某缺乏沟通,缺少对孩子行为的正确引导、分析和帮助,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家庭监管不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文化程度低,不学法、不懂法是三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在法庭教育时,公诉人、辩某、法定代理人及本院针对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原因从法、情、理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三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要吸取教训,改正不良行为,重新做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贺某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某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某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此二人犯罪罪名成立。对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冯某构成强某猥亵妇女罪,因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与芦某预谋强某,其虽在实施强某的过程中改变犯意只实施猥亵行为,但之后同案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实施了强某,犯罪目的已经完成,强某行为吸收了猥亵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强某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罪名不妥。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被害人强某奸淫,属轮奸。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芦某、贺某乙、冯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某提出的“从轻处罚”之观点予以采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某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贺某乙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党娟莉

代理审判员魏某国

人民陪审员戴艳华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欣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三款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寄语]三被告人,你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犯了罪,不只给社会带来危害,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也给自己的人生带来污点。你们以后的道路还很漫长,我们希望你能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听从监护人的管教,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做让父母放心的好子女,做诚实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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