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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代理人雷全甫、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才、被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福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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