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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3月29日经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略)。

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1日凌晨,李某某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求提供卖淫女。刘某某在收取李某某200元嫖资后即安排了卖淫女张某某、陈某某。当日1时许,在张(略)界市内富兰特酒店X房间,李某某与张某某、龚某与陈某某分别发生了性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龚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略)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向延忠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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