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乡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因借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1995)西经初字第4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李丙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1995)西经初字第49-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