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x.42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未贪污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年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