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廊坊市X区X路梅园里x栋x单元xxx室。
被执行人xx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2010)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xx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xx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xx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09元至本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国平
2011年9月30日
书记员李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