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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艾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系原告张某杰丈夫。

被告艾XX,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

委托代理人秦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系被告艾淑芳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艾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王天鹏

人民陪审员赵某明

人民陪审员韩蕊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钱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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