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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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6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x的飞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X区渔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渡口区西城大道金建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资料、指认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小梅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熊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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