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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诉刘某水重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诉讼代理人田昌武,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辩护人龙某某,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雷XX以被告人刘XX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雷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雷XX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是自诉人雷XX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雷XX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刑事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骆军

审判员肖刚

审判员贺成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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