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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保良,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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