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