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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拖欠油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司法局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赵某某与李某某拖欠油款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宛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琳、邓艳娜出庭。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5)宛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王伟凯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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