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2,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明,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桑植县交通运输局,原名称X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2,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原审被告桑植县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6,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上列两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凌晨,艾某驾驶鄂x号货车从湖北恩施石窑煤场运煤到桑植县桑梓电厂,途经桑植县X乡分水岭K35+598M处,该处公路内侧垮塌的泥土占据了部分路面,过往车辆均需靠公路外侧绕道行驶,艾某下车查看路面后,开车绕行时,公路外侧的护坎被压垮,艾某连人带车侧翻入公路外坎下。桑鹤公路建设单位(业主)为桑植县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标段承包方是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本案事发地段在桑鹤公路第三标段范围之内,于2010年4月10日总体工程开始施工,施工同时也放车通行,事发时,工程尚未完工交付。桑植县交通局于2009年10月25日在该标段进口处设置通告牌,通告内容有“禁止各种车辆夜间通行”的规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艾某各项损失x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桑植县交通运输局、桑植县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艾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艾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0元,由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钟某祥
审判员刘利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