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曾xx,(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郭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黄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xx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帐户上有存款6753.79元,已于2011年1月12日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x元,故对其帐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帐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