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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0日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牛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X镇李集西南地伐倒杨树29棵,经鉴定:滥伐活立木蓄积量为17.8004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牛某主动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牛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张XX的证言;3、夏邑县林业局证明;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张;5、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牛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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