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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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程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齐某位于本市平煤总医院对面幸福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家的房门,潜入其家中进行盗窃。盗窃诺基亚5300手机一部(价值150元);一个金戒指,4克多;一对金耳环,4克多;现金180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2、2011年3月30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摩托车伙同程某到本市X区对家属院中,程某在楼下看摩托车,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受害人董X位于此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家的房门,潜入其中进行盗窃。盗窃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40元)、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销赃后得赃款200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价值200元)、四盒软包装芙蓉王香烟、美甲套装一套(价值30元)。以上物品除手机和芙蓉王香烟外;其他物品公安机关均已追归被害人。

3、2011年4月13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摩托车伙同程某到本市X区X路X路西高皇花苑家属院中,程某在楼下看摩托车,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受害人马某位于此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家的房门,潜入其中进行盗窃。盗窃受害人家中六盒铁观音茶叶(价值4800元)、一大袋铁观音茶叶(价值1000元)、一个黄金手链(15.4克,价值5852元)、一个黄金戒指(4.3克,价值1634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4、2011年4月13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车伙同程某用同样的手段潜入王XX位于本市西高皇花苑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家的家中,盗窃现金8500元、一个黄金项链(5.13克,价值1949元)、18K项链一条(3.04克,价值1000元)、18K戒指一枚(1.26克,价值300元)、18K吊坠一个(1.36克,价值350元)。被盗物品和现金6418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年龄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1)X号关于对被盗窃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齐某位于本市平煤总医院对面幸福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家的房门,潜入其家中进行盗窃。盗窃诺基亚5300手机一部(价值150元);一个金戒指,4克多;一对金耳环,4克多;现金180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2、2011年3月30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摩托车伙同程某到本市X区对家属院中,程某在楼下看摩托车,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受害人董X位于此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家的房门,潜入其中进行盗窃。盗窃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40元)、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销赃后得赃款200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价值200元)、四盒软包装芙蓉王香烟、美甲套装一套(价值30元)。以上物品除手机和芙蓉王香烟外;其他物品公安机关均已追归被害人。

3、2011年4月13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摩托车伙同程某到本市X区X路X路西高皇花苑家属院中,程某在楼下看摩托车,张某乙用开锁工具打开受害人马某位于此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家的房门,潜入其中进行盗窃。盗窃受害人家中六盒铁观音茶叶(价值4800元)、一大袋铁观音茶叶(价值1000元)、一个黄金手链(15.4克,价值5852元)、一个黄金戒指(4.3克,价值1634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4、2011年4月13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乙驾车伙同程某用同样的手段潜入王XX位于本市西高皇花苑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家的家中,盗窃现金8500元、一个黄金项链(5.13克,价值1949元)、18K项链一条(3.04克,价值1000元)、18K戒指一枚(1.26克,价值300元)、18K吊坠一个(1.36克,价值350元)。被盗物品和现金6418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及辩解:我是因为盗窃于2011年4月14日被带到公安机关的。一年前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我从网上花了380元买了一套开锁工具,我一直没有试过。停了两三个月,我用这个开锁工具找了个旧锁试了试,锁打开了。然后我骑着摩托车跑到新城区,找了一栋没有人住的楼,开了两三个门,没有打开。我以前在煤气公司抄表班干过,知道哪些地方居住乱。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先到总机厂九头崖西边的一栋楼上,用开锁工具打开了两家住户的防盗门。因为当时我是一个人,也是第一次作案,进到室内我没有待多长时间,没有找到贵重物品,就顺手偷了两件重颜色的夹克上衣,还有一盆塑料花。后来我嫌花盆重,搬家的时候连花带盆一起扔了。因为我吸毒,我认识了一个吸毒女程某。我俩骑着摩托车找那些出口多或者无人看管的楼院入室盗窃。2010年春节前后,我和程某在平煤总医院对面的家属院去过十几次,打开门偷到东西的有四五次,选择的楼层一般是二楼以上,时间一般是白天上班家中无人时。先敲门无人应答时就用开锁工具开锁,盗窃的物品一般是先找现金、金银首饰、手机和电脑主机。具体哪一家谁家多少钱,具体啥东西,我实在是记不清了。2011年3月8日或者9日,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程某来到总医院对面的家属院来到靠北的一栋楼,我让程某在楼下看着摩托车。我带着开锁工具进到一个单元,先一层一层地找我能打开的锁眼。我带着开锁工具进到一个单元上到了五楼或者是六楼一个,就先轻轻地敲门,发现屋内无人应时,我就用带来的工具轻轻地打开了这个房门。进去以后我就开始翻床头柜、柜子等地方。这家里没有多少现金,就几十块零钱,我偷走了。我还从这家偷了一个戒指、一个手机(不知什么牌子)、一台电脑,我把这些东西装进了我从这家拿的一个大袋子中,因为电脑显示屏比较大袋子装不下了,就没装显示屏,随后我关上房门下楼了。然后我和程某回到了平声剧院山城火锅门口,我让程某先回家,我拿着装东西的袋子走了。然后我来到供电局附近,把手机和电脑卖给了一个收破烂的人,戒指卖给了体育路上的一个打金店了。这些东西我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其中有一家我记得比较清楚,就是半个月前(也就是2011年三月底)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下午三四点左右我骑着摩托车(绿色150风火轮,车牌号:豫D-x)带着程某来到优越路一个家属院(也就是中兴小区)盗窃了一家的财产。我让程某在楼下等着我,我上楼用开锁工具打开这家房门进入这家后,我发现这家中有个公安白帽子。我偷了这家的一个重色的笔记本电脑(不知道什么牌子)、一个诺基亚手机、一个剃须刀、四盒芙蓉王香烟和一套黄色的指甲剪(以上物品除了手机、香烟,我都在家放着)。芙蓉王香烟我抽了,这个诺基亚手机我卖给了一个在九方园门口一个收手机的了,卖了200元或180元(我记不清了)。2011年4月13日下午一点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程某来到我干活工地(凌云路附近)北头的一个家属楼(也就是西高皇花苑X号楼),还是让程某在楼下看着摩托车,我看一个单元的二楼和三楼装有空调,并且二楼和三楼住户还贴有对联,就知道这个地方住人了,就带着开锁工具进了这个单元,先打开了二楼一个住户的房门,偷了他家几桶铁观音茶叶和首饰等物品。茶叶在包装盒内,还拿了一条兰州烟盒,当时我想着是香烟。到家后我发现没有烟,盒内装的都是证件之类的东西。我回去后就把这些东西扔到垃圾箱了,当时他家中还有一个比较大的玉器,有鉴定书,我看了看没法拿走,想着那东西肯定价值很高,如果被抓价值很高会判重刑,我没有敢拿走。然后我又上三楼,打开了西户的房门,偷了现金8500多元(大多数是百元纸币)和几条项链、戒指,有的还是彩金的。偷完以后,用房间里的纸袋子把所有的东西装了进去。下楼就骑着摩托车带着程某跑了。我和程某就回到了平声剧院山城火锅门口,偷来的东西就放在家里了。具体几个我忘了,卖了一个彩色项链、一个彩金式戒指,共卖了1000多元钱。这个偷到的现金我买了毒品,我和程某我俩吸,还给程某200多元,又给她买了一条裤子、两件上衣、两双鞋和一件内衣。还剩下4000多元在我钱包里面放着。2011年4月14日从我身上搜出的2000元现金是从西高皇那家偷出来的,还像是三楼的那家的,我当时存有侥幸心理,没有交出来。2010年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程某总医院对面的幸福小区X号楼,具体几楼附近我记不清楚了,我也是在总医院对面的幸福小区作的案,我用开锁工具打开了一家后,偷了这家一个诺基亚5300白色滑某手机,偷的手机我一直放在家里没有用。还有一些首饰和一些零钱200元左右。在幸福小区偷的还有存钱罐、照相机(具体啥东西我记不住了)。还有两、三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去总医院对面的小区上楼开人家的门准备偷东西,当我用开锁工具开锁时,没想到家里有人开门出来,我吓得赶快下楼跑了。还有其他一些案件,因为我入室盗窃的次数比较多,我都记不清楚都在那里偷了、具体都偷了什么东西(大概都是些现金、手机和金银首饰之类的东西)。我买毒品是从开源路X路东姓胡的一个男的(40-50岁,个子不高,较瘦),不知道叫啥,电话号码还留着。平时有钱卖毒品时给他打电话,他把毒品给我送到路边,我没有去过他家。

2、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因为张某乙偷别人的东西,我给他看摩托车,另外他偷出来的东西我帮他拿着,我和张某乙每次都是他骑着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摩托车带着我,他骑到哪盗窃也不和我说,骑到哪算哪儿,到地方后张某乙到别人家偷东西,让我在楼下等他,他说到那边有点事(我心里知道他是去偷人家东西)过了一会儿他就下楼了,让我拿着东西(其实是偷出来的东西),然后我俩到租住地,我把东西放下,张某乙骑着摩托就走了。张某乙是怎么打开别人家的门、怎么进入别人家盗窃的,我不知道。他平时出去偷盗什么东西都不带,和平时出去没什么两样,不带包或者其他东西,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打开别人家房门的。张某乙经常带着我去总医院对面的小区,具体去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有一次大约是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张某乙带着我又来到总医院对面的这个小区,然后我们一直往北走到一个家属楼下,还是我看着摩托车,他带着我来到大约过来10分钟左右,张某乙回来了,他放到车上一大袋东西,是用一个黄色的袋子装的,袋子是纸制的牛皮纸的牛皮纸袋子。袋子里面具体装的什么东西我不太清楚,反正很沉。张某乙过来还说我晕,我当时骑在摩托车上挤脸上的痘。然后张某乙带着我回到了租住处,我回家了,他骑着摩托车拉着大袋子走了。当天晚上张某乙没有回来,到第二天下午他回来了,啥东西也没有带。那一袋子东西他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大约半个月前的一个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来到优越路上的一个家属院,张某乙进到一个楼洞,我在摩托车旁边等他。他进到哪个楼栋我没看见,大约过来一、二十分钟,张某乙下来给我一个纸袋子,我只看见最上面放着一个黑蓝色的笔记本电脑,随后我俩回到了租住地。我下车,他掂着纸袋子骑着摩托车走了,到晚上回来后他给我一台黑蓝色笔记本电脑(就是张某乙下午从别人家偷的那台),对我说:“家里没电视,给你一台电脑玩吧。”这个笔记本电脑比平时的笔记本要小点,也就是今天你们警察在我家搜出来的,这台电脑上还下了个植物大战僵尸游戏。至于张某乙袋子里面偷的其他东西,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处理的。最近的一次是在2011年4月13日中午那个时间,张某乙和我在三七街南院南边的工地(也就是凌云路西高皇附近)干完活,他带着我来到三七街南院,张某乙让我在楼下看着摩托车,他步行进到南院里边,过了不大一会儿,他拎个袋出来了,袋子里面装了几盒茶叶和一个空蓝色的盒子,之后我们回家了。张某乙把这些东西都放家里了。随后张某乙给我买了一条牛仔裤和绿色上衣。张某乙因为去偷人家东西的地方比较多,去的地方我都搞混了。张某乙和我一起出来,从来都没有说过去干什么,他每次都让我在摩托车旁边等他,有时他拿回来东西让我拿着,然后我们就回家了。我们没有什么分工。我心里也知道他是偷别人家的东西,我知道我说张某乙也不会听我的,另外张某乙吸毒,我也吸毒,他偶尔也给我毒品吸,我也不再说他了,大家心知肚明。我一次也没有进去过受害人的家,我一般都是在楼下,前几次张某乙说是去找朋友,上楼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下楼,我俩就走了,我知道他上楼偷东西是在今年3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来到总医院对面的小区偷了一个电脑。

3、被害人齐某陈述:2011年4月15日,你们带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辨认赃物时,我认出一个诺基亚手机是我家被盗的,所以我来说明情况。我被盗的手机是诺基亚5300、滑某、白色手机,是2007年交1820元话费送的手机。手机串号是(略),维修过,维修单上也有串号。我这个手机是我家在2010年8月16日被盗时,随家中其他物品一起被盗的。当时我家中还被盗一个金戒指四克多,买时700多元,发票找不到了;还有金耳环,共有4克多,买时700多元,发票丢失;还有两枚玉坠,生肖一龙一观音,买了有十来年了,买时每枚200多元;有个小孩戴的手表,购时70元,有四个小玉坠,购时400多元,发票也找不到了。现金180元,全是新一元面值。当时我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时门窗完好。发现厨房的菜刀放卧室的沙发上,我通过监控发现不少人进出,有两个人较可疑,但是不能确定。当时我还从监控中拷下了这一男一女的监控录像,现在还保存在我的电脑中。

4、被害人董某陈述:2011年3月30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我从家里出门,我把门锁住了,但是没有反锁。下午6点左右,我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于是我就报警了。家中被盗一个黑色诺基亚手机,手机串号为(略),手机中的SIM卡号码为(略),两、三年前购买,买时1000多元;一台蓝色华硕笔记本,序列号为x,去年购买,买时2800元;四盒软包装芙蓉王香烟,45元每盒;一套美甲套装,当时价值80元;一个飞利浦剃须刀和一个镀金手链(60元)。

5、被害人马某陈述:2011年4月13日下午1点左右,我下楼出门了。到下午16点30分左右,我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的柜子门都开着,我就发现家中被盗了,就报警了。我的小区有监控,下面干活的人可能有人看见犯罪嫌疑人了。我家被盗黄金手链一条,多少克我忘了,一枚黄金戒指,这两个首饰共价值四、五千元左右,2009年6月份购买,现在没发票了;我的医疗卡、工资本也被盗了。还丢了茶叶,是铁观音茶叶,总共6铁盒,价值4000元左右,还有一袋铁观音茶叶,里面是34小袋,价值1300元,还被盗了350元钱。

6、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1年4月14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就报警了。我是2011年4月12日在家住,4月13日家中没人。我邻居二楼被盗了,4月13日下午她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看看家。我回来后,发现我家中也被盗了。门窗完好,门锁没有被撬,窗户都有防盗网。家中被盗现金x多元;三条项链、三个吊坠和三个戒指,都是黄金的,价值x多元。我家的门窗、锁都完好,不知道小偷是怎么进我家的。我家中很少有人,这些被盗财物存放家里已经三四个月。我们小区X区,没有监控探头。

7、证人刘XX的证言:我在体育路中段经营打金店一年左右的时间,今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下午,有个30岁左右的男的来到我的店中说要卖两个金戒指,我问他有发票没有,他说自己家的东西,发票谁还天天带着,于是我就按每克290元的价钱把他的两个金戒指买了。我不太懂收购黄金是要发票的,以前没有收过黄金。

8、证人王XX的证言:2011年4月13日下午,一个男子来到中心商城,说要卖给我一个18K彩金项链、一个18K彩金吊坠和一个18K彩金戒指,一共5.65克,我按190元每克收购的,一共给了他1070元,不是按工艺价钱收的。当时我问这个男子带发票没有,他说没有带,我也就没有登记。

另有被告人张某乙、程某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扣押王XX物品文件清单一份、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份、齐某家被盗手机照片、手机维修收据、董X家被盗物品照片4张、马某家被盗物品照片4张、王XX家被盗物品照片4张、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两张、从张某乙家扣押无主手机照片2张、张某乙作案工具照片3张、被告人指认郭XX、马某、王XX家被盗现场照片、矿工路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被害人家中被盗物品及部分物品无法作价的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于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程某对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福有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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