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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6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1日。

原告孙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同月17日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及开庭传票。于同年6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出入网吧,对家庭及女儿不管不问,女儿有病也不给看,被告父母也不管,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打骂,原告自2010年2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张XX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x元,原告的婚前财产脚蹬三轮车一辆、自行车二辆、单人床一张、被子四条、单子八条、台扇二个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某及代理人辩称,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原、被告自05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当时被告正在部队服役,双方相互通信,06年底被告退役后双方就在一起,07年农历正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在婚前有浓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点误会,但谈不上感情破裂,被告为了女儿的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23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农历正月份,因被告在网吧上网,双方发生吵嘴打骂,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有两年多时间的交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曾经生气、打骂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且被告已向原告明确表示今后改正不足,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存在和好的可能,故不宜判令双方离婚。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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