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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犯放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因与前女友李某感情纠纷,酒后来到本市二矿西大门被害人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玻璃砸烂,向屋中泼洒汽油,并扬言点燃,被发现后逃跑。经查,李某所住房屋西北侧,南侧均有住户附近居住人口有80余人。后民警在二矿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将被告人康某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郑州未管所罪犯档案资料、照某、鉴定结论、勘察检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预备)。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某对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因与前女友李某感情纠纷,酒后来到本市二矿西大门被害人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玻璃砸烂,向屋中泼洒汽油,并扬言点燃,被发现后逃跑。经查,李某所住房屋西北侧,南侧均有住户附近居住人口有80余人。后民警在二矿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将被告人康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康某供述:2011年5月19日,我去女朋友李某家闹事,泼汽油了。2011年5月19日中午黄楝树喝过酒之后,就有点想李某,就想去她家找她说会话,我就从黄楝树打的到二矿门准备去她家找她,到二矿西大门矸石山那我给她打电话说出来见见面喷会,她说中,我就在矸石山那等她,等了一会她还没有出来我就又给她打电话,她说不出来了,我就说我去你家找你去,然后我就从二矿西门北边的天桥过去去她家找她,过完天桥到她家拐弯口时看到一个矿泉水瓶子装半瓶液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我就捡起来,在手里掂着,我就又给她打电话说出来说说话,她说不愿意出来我就拿着那半瓶子液体到她家房子后面用石头把后窗玻璃砸了一个窟窿,然后把半瓶液体顺着砸的玻璃窟窿甩了进去,倒进去之后才发现是汽油。然后我就自己步行到了马路,然后我又打个的上去找她。在半路就碰见个警车,看到李某在上边坐着,然后我就下车跑到警车跟前,然后就被带到公安局了。

我那时喝多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拿捡的瓶里的液体往李某家倒。我随手从地上捡了个石头,砸了一下玻璃。我敲烂玻璃后就把石头扔了,扔哪我也不清楚。玻璃没有完全砸完,烂了个窟窿(多大记不清了),我拿着矿泉水瓶顺着窟窿往里甩的,手没有伸进去。屋子里面是什么我不知道。我捡的矿泉水和液体也记不清了。瓶子后来扔哪也记不清了。瓶子里装有三四指高某液体。瓶子里的液体都扔到了屋子里。我倒到屋子里之后,飘起来气了我才闻到是汽油。掂着矿泉水瓶的时候没有闻见汽油味。我没有点汽油。我带的有火机,是抽烟用的。我没有在电话中说带着汽油和刀去李某家。

我是于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矿工路派出所刑事拘留。我去李某家拿了一个在路上捡的矿泉水瓶。里面装的什么我不知道。我最近还去过李某家两次去闹事,都经过矿工路派出所调解了。

2、被害人李某陈述:我以前的男朋友康某到我家砸碎玻璃泼的汽油。2011年5月19日中午1点多,康某给我妹妹打电话找我想约我见面,他说想和谈谈,我说都进派出所好几次了,咱也没啥谈的了,他说再给他最后一次机会,我没同意,我把电话挂断,他就继续给我打,还给手机上发威胁的信息,这样过了有半个多小时,他在电话里说,你是不是还不同意见面我说不同意,他说,你非要逼我走上绝路,非要让我杀了你家人,我已经买了刀和汽油了,你听着。我就听见我的卧室(我和家人在客厅)玻璃被砸烂了,紧接着就闻见有很浓的汽油味,我就赶快带着家人出去,我姐姐就打电话报警,110的人过来之后,他又给我打电话说:“玻璃是我砸的,汽油也是我泼的,你报警没有”我说没有,他说他在2矿口,让我自己一个人去见他,110的人就和我一起去了2矿口,把他抓住了。

当时我家里都有我姐,我妹,我父母。我没看到康某泼汽油,但是他打电话说让我听着,窗户就烂了,他还说过他带的有汽油和刀,要和我们同归于尽。我没见他带的刀。我到我的屋子里看,我的床上都是碎的玻璃,床单都是湿的,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闻着味道就是汽油。康某怎么装的汽油我没看见。康某说要点汽油,但是后来我们家人都出去了,他也没有点。

我和康某以前谈过对象,上个月X号我们因为有点矛盾不谈了,他去我家拿东西砸我的门,我们不给他开,他说要捅死我们家人,后来经过矿工路派出所调解,我们当时的协议是我们不谈对象,以后双方互不干涉。之后他还是三番五次去我家闹事,派出所也处理过好几次。

他砸门砸了3次,有一次把门都弄坏了,半夜上我的家屋顶,在我的卧室窗户那坐着,还有一次半夜12点在我家大门口放鞭炮。我们谈对象的时候他还给我拍过裸照,他给我妹妹发过信息说过照某的事情,用这威胁我。

3、证人田某证言:今天中午我与丈夫李某和三个女儿在家(大女儿李某,二女儿李某,三女二李某)。大约2时左右,我听见在后窗户玻璃碎的声音,紧接着闻到有汽油味。这时大女儿李某出门看,紧接着她就喊,妈妈,你们快出来。我们赶紧离家,躲到邻居家。大女儿打了110,停了一会110来后,大女儿说是李某的男朋友康某把玻璃砸后,拿着汽油塑料瓶,准备放火,人发现后跑了,后来听说110在矸石附近把康某抓住了,情况就是这样。康某是二女儿李某的前男朋友,后来不处了。康某多次到家中骚扰,砸东西,并扬言如不处朋友,就把全家人杀死。我们多次报警。

4、证人李某证言:我二姐叫李某,她以前男朋友叫康某。后来由于我家人不同意我二姐和康某交往,并且康某这个人性格不行,我姐就不想和他谈恋爱了,但是康某一直不同意和我姐分手。后来2011年4月17日晚上的时候,康某给我二姐打电话说要杀我们全家,于是我姐就报警了。经过警察的说服教育,康某和我二姐签了一个调解协议,双方从此各走各的,不再有任何瓜葛,双方也不要再找对方麻烦。从此以后,康某就不断去我家以及给我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恐吓,威胁我们家及家人。后来有一次半夜他还带着鞭炮去我家门口胡同那放炮,后来我们报警了,康某又来派出所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找我们家人麻烦了。2011年5月19日下午2点的时候,当时我和我父母及大姐,二姐在家。因为我家住的是平房,我妈说她看见康某在房顶干啥。我们看见他来了,就赶紧关好屋门,不知道他在房顶干啥。后来我听见我和我二姐卧室有动静,就进去看,看见卧室的后窗户玻璃碎了,然后闻见很大的汽油味,然后我大姐就说赶紧出去,康某估计要点房子。然后我们就跑到隔壁高某家,到他家后我大姐报警了。

2011年5月19日13时31分用(略)发的:“你记住我说了,你姐今天要是见不住面,咱都死,我死你肯定活不成,报警只是逼我去找你姐更快的办法,事不成给你家人说买棺材咱一人一个。”2011年5月19日13时34分用(略)发的:“只管闹,等着吧!我死恁几个垫背,今天一定有个了结,我等着叫上你姐咱一起。”2011年5月19日13时40分用(略)发的:“我只等最后半小时,看着表。”2011年5月19日13时41分用(略)发的重复34分发的短信内容:“只管闹,等着吧!我死恁几个垫背,今天一定有个了结,我等着叫上你姐咱一起。”

5、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5月19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市二矿北X号院X号(自建房)我娘家,康某给我妹妹打电话,说要见我妹妹李某,给我妹妹说最后的了结,我妹不同意出去。在我妹接电话的时候,我看到康某站在西边偏房的屋顶上。我妹妹拒绝出去见康某,他就从房顶下去,不知去了哪里,三分钟后,我妹妹又接到康某的电话,叫我妹妹出去,我妹拒绝出去,康某说:“再给你三分钟的时间,你不出来,你就会问到汽油味,把你家全部烧死。”不到两分钟,听到哗啦一声,我到主房西卧室见北窗玻璃烂了,见到有一个人正在拿着白色的油壶通过窗户向我家倒汽油,并且说“烧死你全家。”当时我妹,我父母都在西卧室床上躺着,我赶快叫他们到屋外,我就上了房顶,往我家北窗户那看,看到康某站在窗户下,左手拿着白色的塑料桶,右手拿着打火机,准备点火,康某看到了我,他就提着油壶往东跑了,跑的时候还骂着早晚要烧死我全家。随后我报了警。过有5分钟左右,康某给我妹打电话,叫我妹妹出去,威胁我妹说不出去的话,我全家早晚会死到他手里。

他拿的油壶是白色塑料壶,中号的壶,打火机的情况我说不出来。他和我妹谈恋爱我妹不和他谈,他就到我家找事,说要烧死我全家。之前在2011年4月17日去我家踢我家的大门,骂我家人,2011年5月13日晚上,康某去我家踢我家大门,说要扎死我家人。

床上的褥子,被子湿了半截,具体康某倒了多少量我说不上来。我家西边有邻居住的有人,南边,北边,东边有房子但没有住人。我家附近大概有几十口人。

6、证人高某证言:2011年5月19日下午大概2点多,我在家正看电视,我邻居李某她们一家人跑到我们家,说有人往她们家泼汽油,点她们家,我就赶快出门看看是怎么回事,我站在门口有两三分钟,见到李某的男朋友(以前见过,知道是李某的男朋友,叫什么我不知道)慌慌张张的从东往西走路过我家门口,走的很快,左手里掂了一个白色的塑料桶。后来我才知道就是李某的男朋友往她家泼的汽油。李某的男朋友从哪过来的我没看到,我就看到他是从东往西走的。我没有和他说话,我们不认识,我就知道是李某的男朋友。我就看到是个白色的塑料袋,就是那种桶上面有个头提的地方,塑料很厚,不怎么透明,以前用来装油之类的东西,现在一般人很少用了。

7、(200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康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8、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豫)公(刑)鉴(理化)字[2011]X号:从现场提取的床单上检出汽油成分。

另有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郑州未管所罪犯档案资料、照某、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故意向他人家中泼洒汽油,并携带火种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企图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预备)。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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