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聚友网吧,住所地渝北区X路X号。
投资人:许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穗景大厦A幢X楼X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8。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复旦创业中心X号楼X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5。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市X区聚友网吧(以下简称聚友网吧)与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原审被告许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聚友网吧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艳、李剑参加评议。2011年5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合某情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聚友网吧未经授权将该片通过其局域网进行传播,同时发现该影片是由被告宽娱公司通过其网站“英雄宽频”传播。原告认为,被告聚友网吧和宽娱公司未经许某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许某作为被告聚友网吧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某费用共计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三被告共同答辩称:1、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涉案影片《合某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网吧及许某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诉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电影《合某情人》(DVD)出版物实物封底注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中凯文化独家发行”,内有DVD光盘一张,在光盘内侧透明夹持区内,可以看到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非常清晰的来源识别码即SID码。当庭播放该DVD光盘,片头显示“公映许某证电审故字(2007)第X号”、“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
原告提供的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某证》载明,电影《合某情人》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
广东国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6日,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版权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版权的影片《合某情人》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许某为独占性许某,授权期限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单独针对侵权行为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行为,并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可将获得的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行使。同日,原告向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就电影《合某情人》取得的上述权利,独家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行政投诉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
2007年12月20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展鹏向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08)渝九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08年3月29日,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X区X路的聚友网吧,对钟展鹏通过登陆该网吧的电脑系统观看影片《合某情人》及其过程中复制有关页面至“Word文档”保存,并通过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其操作的有关情况录像等进行了勘查和监督,并制作了《公证现场勘查记录》,拍摄了照片,现场取得了录像文件及word文档。经当庭播放封存光盘中的录像文件,显示:运行“聚友网吧在线影院”快捷方式,进入标题为“英雄宽频网荣誉出品”的网页(网页地址//x:88/x/x.asp)。在上述网页影片搜索栏内键入“合某情人”关键字后搜索,节目列表中出现“合某情人”影片,点击播放,影片片头显示“公映许某证电审故字(2007)第X号”、“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经比对,两被告确认该影片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合某出版物一致。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聚友网吧和被告宽娱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有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宽娱公司为被告聚友网吧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网吧向宽娱公司支付使用费;宽娱公司负责提供影片的版权问题,被告聚友网吧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由被告聚友网吧自行负责。宽娱公司认可涉案电视剧由其向聚友网吧提供。庭审中,被告宽娱公司和聚友网吧均未提供著作权人就涉案影视的相关授权文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审查涉案电影著作权是否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DVD出版物的署名情况与《电影片公映许某证》、《版权授权书》能相互佐证,足以证明涉案电影作品《合某情人》著作权人为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经上海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授权书》授权,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2008)渝九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件的内容,可以确认在被告聚友网吧局域网内用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中设置了宽娱公司安装的“英雄宽频网”系统,通过该系统能观看到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合某情人》,而两被告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将导致原告行使电影作品《合某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某利益受损,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聚友网吧抗辩称涉案电影由宽娱公司依照协议提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聚友网吧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审查涉案电影著作权是否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因此被告聚友网吧的抗辩不得成为其免责的事由。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而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也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综合某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原告所支付的费用的合某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被告聚友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故其投资人被告许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聚友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X区聚友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某开支)。二、被告许某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重庆市X区聚友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宣判后,聚友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部分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上诉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宽娱公司是家具有经营资质的影视提供商,上诉人与宽娱公司签订的合某中明确约定,宽娱公司所提供的影视作品都应拥有合某版权,因此上诉人已尽到了合某注意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上诉人应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在本案中,因涉案影片的侵权,宽娱公司获取的利益非常少,不足百元;并且,在目前市场上,一部影片的非专有使用费也不足百元。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时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聚友网吧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组新证据:
1、宽娱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公证书;
2、宽娱公司《IPC经营许某证》公证书;
3、宽娱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某证》公证书;
4、聚友网吧和宽娱公司的协议。
欲证明聚友网吧的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内容提供商合某取得,且聚友网吧在审查宽娱公司的资质方面没有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侵权赔偿主体。
经质证,被上诉人中凯公司对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只是认为这些证据在一审时就应存在,不应作为二审新证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在一审时就已向法院提交,二审则是将上述证据进行了公证,进一步强调其一审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某,一审法院已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聚友网吧与被上诉人中凯公司在本院二审中对聚友网吧播放电影《合某情人》的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聚友网吧是否尽到了合某审查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结合某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一、聚友网吧是否尽到了合某审查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某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某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聚友网吧是否尽到了合某审查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键是看聚友网吧能否举证证明:1、涉案影片系其通过合某途径,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取得;2、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签有使用协议;3、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承诺其对提供的影视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愿意对使用引致的版权问题负全责;4、已向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支付了合某费用。本案中宽娱公司在一审、二审庭审中都认可涉案电视剧由其向聚友网吧提供,并表示愿意承担因版权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而根据聚友网吧提交的宽娱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IPC经营许某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某证》,可以证明宽娱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影视提供商,且聚友网吧与宽娱公司签订的合某中第六、七条明确约定:“宽娱公司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宽娱公司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内容在其产品平台上使用引致的版权问题负全责”,聚友网吧有理由相信具有经营资质的宽娱公司向其提供的每一部影视作品系经过合某授权,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宽娱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中有未经合某授权的作品。聚友网吧作为普通的网吧经营者,要求其对宽娱公司提供的每一步影视作品逐一核查是否经合某授权过于苛严。因此聚友网吧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也没有合某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片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同时聚友网吧也向法庭提交了缴纳合某使用费的票据。综上,聚友网吧对宽娱公司的资质、提供片源的合某等进行了审查,且与宽娱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并缴纳了合某的使用费,可以认定其已尽到了合某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聚友网吧关于对影视作品提供商已尽审查义务的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本院认为,聚友网吧已对影视作品提供商尽到了合某审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既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的高低就与该网吧无关,因此,本院在此无需评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某开支)。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