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天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法制处副处长,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首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郭某某,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因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高玲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