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辽源市星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X组。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太澳高速十四标项目部,住所地(略)。

负责人郭某丁,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戊,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辽源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吉林省辽源市X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虽然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太澳高速十四标项目部住所地在鲁山县,但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吉林省辽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鲁山县X区,因此,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辽源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辽源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某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