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松山,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10月24日,原告谢某就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2日,原告谢某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