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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张某被聘任为郑州市邮政局市内邮件交换局邮政运输司机,2009年2月1日,张某因违反其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2009年3月11日至2009年4月份,张某故意隐瞒其已被辞退的情况,到郑州市邮政局多个邮政所谎称其是开“趟班车”的司机,从而骗取他人信任,并采取提货后不付款的方式,多次骗取“2008年精装版邮政年册”共计94本(每本价值人民币295元),“国家版邮政年册”6本(每本价值人民币320元)。其中,张某于2009年3月11日到郑州市二七区X路邮政所对被害人韩××自称是开“趟班车”的司机,并以其哥哥单位需要“2008年精装版邮政年册”发放奖品为由,从韩××手中骗走该年册46本,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后张某利用同样手段,于2009年3月20日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邮政所骗走被害人赵×ד2008年精装版邮政年册”10本,“国家版邮政年册”1本,价值共计人民币3270元;于2009年3月21日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邮政所骗走被害人沈×ד国家版邮政年册”5本,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元;于2009年3月25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邮政所骗走被害人白×ד2008年精装版邮政年册”23本,价值共计人民币6785元;于2009年4月上旬到郑州金水区金水花园邮政所骗走李×ד2008年精装版邮政年册”15本,价值共计人民币4425元。后张某将该邮票年册变卖,赃款现已挥霍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出具的收条、借条,邮政年册发票、出库单、领货单,郑州市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白××、赵××、韩××、李××、沈××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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