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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散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散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以双方亲友调解,要求给予女方一个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XX以给予女方一个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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