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曾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