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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女,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某,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不久,双方就于2008年12月24日匆忙到资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阮某夫。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阮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冬,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阮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4日双方到资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9月24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阮某夫。婚后,双方因家庭成员关系和经济问题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东风汽车一辆(湖南x)价值4.6万元、比亚迪轿车一辆(湘x)价值8.3万元、摩托车一辆(湘x)价值4980元,2009年12月29日(农历)阮某夫所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现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阮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阮某夫由被告阮某自行抚养,被告阮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陈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陈某某随时可探望小孩,被告阮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夫妻共同财产:东风汽车一辆(湖南x)价值4.6万元、比亚迪轿车一辆(湘x)价值8.3万元、摩托车一辆(湘x)价值4980元归被告阮某所有,被告阮某于2010年5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x元;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属于小孩阮某夫的土地分配款x元由原、被告共同管理,如确需小孩开支,则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

五、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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