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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与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市X区XX商场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程XX,职务: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姚XX与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姚XX货款6998元是事实,该款于2012年3月15日之前由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三分之一给原告姚XX,2012年8月15日之前再偿还三分之一,剩余部分在2012年12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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