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亚鹏,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亚鹏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亚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申亚鹏到新密市X村信用社,采用威胁方法,敲诈被害人常某某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当日被告人申亚鹏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申亚鹏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亚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邵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短信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亚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亚鹏犯有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亚鹏能够当庭认罪,且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亚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