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27岁,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