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X镇。
委托代理人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慈利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X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被告李XX向原告覃XX借款x元,同时给原告出示了欠条1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自借款以后至2011年5月15日,被告先后给原告支付了利息4500元,但本金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XX欠原告覃XX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覃XX负担288元,被告李XX负担28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