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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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粟某,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2月24日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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