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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7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X乡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驻(略)。

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付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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