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X乡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驻(略)。
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付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