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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何某某、郭某某、陈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X镇新城区金海湾花园X号楼B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候,福建之秀(略)事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街新城大厦X楼。

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略)事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穆明,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女,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穆明,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丙,男,1987年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何某某、郭某某、陈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何某某、陈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损失已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陈某丙的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陈某丙的起诉。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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