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垫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0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得知妻子白某某被其弟谭XX殴打之事,于2011年7月9日19时许,与其妻白某某、儿子谭某一起跟随本村X镇X村X村长夏某见谭XX未在家,即寻找谭XX,被告人谭某等人留在附近的公路上等候。等候中,遇见谭XX夫妻返还家,遂拦住并质问谭XX为何殴打白某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打架,被告人谭某用拳头击打谭XX的胸和头,致谭XX左侧第7前肋骨骨折。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人谭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实、被害人谭XX的陈述、渝垫公物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申某、垫江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雅琼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