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石佛营西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帝豪星辰文化公司)诉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圣派嘉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帝豪星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派嘉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豪星辰公司诉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惠达州公司”)系《犯错》等多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出版有“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2010年11月15日惠达州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辉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盛世辉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2011年3月28日盛世辉公司通过《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我公司管理,约定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了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圣派嘉华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下述75部音乐电视作品:《猜》、《犯错》、《恨自己》、《我是你的人》、《假如爱能重来过》、《观音手》、《斯琴高丽的伤心》、《感动天感动地》、《爱上不该爱的人》、《每一次想起》、《当爱还没说出口》、《亲爱的别走》、《放开吧》、《只欠秋天》、《流着泪说分手》、《左眼皮跳跳》、《该死的温柔》、《飞雪》、《飞舞》、《我曾经爱过的女孩》、《伤心一整夜》、《蜜蜂》、《是我把爱想得太简单》、《柔柔》、《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爱比不爱更寂寞》、《图门江一号》、《黯然销魂掌》、《解回忆的毒》、《看我的眼睛》、《刺青》、《爱你爱到心碎》、《分开不一定分手》、《确某让你幸福》、《留不住的沙》、《爱你=距离》、《离开你是我的错》、《一步一步》、《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过》、《不要放弃》、《大象》、《伤心一整夜》、《我的爸爸》、《六神无主》、《x》、《看穿》、《娃娃不哭》、《X》、《解回忆的毒》、《方便面》、《麻辣小龙虾》、《爱人》、《怎么忍心放开手》、《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本来》、《放开手》、《我的情》、《东四环的雪》、《到最后爱你的人还是我》、《最爱的人》、《x》、《x》、《金庸》、《好男人还有很多》、《八十年代生》、《英雄》、《不让你哭》、《最后一次》、《兵之初》、《做多少才够》、《怎么会》、《我的音乐我做主》、《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以上作品简称为涉案75部音乐电视作品)。我公司认为,圣派嘉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帝豪星辰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派嘉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圣派嘉华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7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及数量见判决书附件),出版有“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2011年11月15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涉案7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并有权部分或者全部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授权期限截至2013年11月14日,授权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所有地区(港澳台除外)。2011年10月14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两份《确某》,称其不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的会员,从未加入该组织,“EQ唱片”和“x”所署名的全部电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该公司。

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帝豪星辰文化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约定将上述涉案7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方式授权帝豪星辰文化公司管理,权利管理内容包括对外收取许可使用费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授权期限截至2013年11月14日。2011年10月14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确某》,称其与帝豪星辰文化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为独家专有方式,自己不再享有合同约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圣派嘉华”KTV系被告圣派嘉华公司开办的经营性娱乐场所。2011年7月27日,帝豪星辰文化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到位于北京市X区石佛营西里X号楼的“圣派嘉华”KTV,对该娱乐场所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营KTV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圣派嘉华”KTV使用的点歌机中含有涉案75部音乐电视作品。经勘验比对,上述公证的“圣派嘉华”KTV内播放的涉案电视音乐作品与帝豪星辰文化公司提交的主张权利光盘所载的电视音乐作品具有同一性。

另查,帝豪星辰文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及取证费共计3338元,并有公证费发票和结账单证实。

上述事实,有合同、音像制品、确某、公证书、发票、结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帝豪星辰文化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以继受方式取得了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圣派嘉华公司在点歌机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但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帝豪星辰文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和圣派嘉华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圣派嘉华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方式、经营模式、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帝豪星辰文化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和取证费确某合理开支,且有发票为证,本院将根据案件情况酌情支持。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圣派嘉华”KTV内使用涉案七十五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六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圣派嘉华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欣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某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