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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43岁。

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罗某县森林公安分局警察谭某、罗某、王某、张某乙等人到罗某县X组,对该组网上追逃人员陈X亮实施抓捕。被告人吕某伙同陈X祥等人围攻殴打执法民警,阻止带走陈X亮。陈X祥、陈X亮、吕某等人在围攻殴打过程中,将民警罗某打成轻微伤;抢走民警的手铐及钥匙,手铐及钥匙现仍下落不明;撕毁法律文书拘留证;并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陈X亮脱逃。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8月1日到罗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谭某、王某、张某乙陈述,证人胡某、谢某、张某丙证言,同案犯陈X祥供述,被告人吕某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陈X亮在逃登记信息表及林木砍伐技术鉴定报告,被撕破的拘留证副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森林公安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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