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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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年47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汤阴县X路刘XX废品收购站,趁无人之机将刘XX放在抽屉里的1490元现金盗走,后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强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敬(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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