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现年51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酒后驾驶天津本田黑色100型二轮摩托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村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牛某血液酒精含量为x/x,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岚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敬(兼)